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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给工地打工,一开始说好200一天,干完结算工资的时候说180一天,后来打电话要钱,说给200一天,但是后来又说干了39天,非得说干了35天,正好差了四天还是800块钱,当时也没签合同啥的,什么都没签,人家来村里找就直接过去干了,现在他说干了35天,说我少干了四天,要我就让我拿出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讨薪 2022-10-17 21: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每天干活是否有签到,或者有拍照打卡记录等
  • 没签合同时产生工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准备好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和单位拖欠工资的材料,去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去依法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及时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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