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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且欠条未约定偿还期限的保证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吗

债务追讨 2022-10-19 2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欠条涉及金额对少,什么时候打的欠条,还在联系吗
  • 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不能拒绝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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