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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有一民事诉讼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于3月4日立案,3月31日第一次开庭,6月29日第二次开庭。未能达成调解。第二次开庭后,法院让我补交了诉讼费,补交至6月30日。我有两个问题咨询: 第一,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诉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只支持到3月31日,诉讼费是否退(已经补交到了6月30日); 第二,如果法院的判决时间继续延后,我是否仍需补交诉讼费。

其他 2009-07-25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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