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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商品被冒领案: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 GG -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其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2002年95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其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 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商检 2022-10-26 0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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