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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儿子金明哲,法定代理人,母亲李爱梅 被告,儿子李硕先,法定代表人,父亲李兵 1,请求事项,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依判令法院,让被告承担,医疗费2876元,营养费5300元,护理费1006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金额23976元 2,请求被告

工伤索赔 2022-11-12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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