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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7.20晚22时在家楼下小区,因天气酷热与邻居乘凉聊天,一陌生男子酒后‘来到邻居身前要香烟(邻居正在抽烟)邻居没给后,辱骂殴打邻居。我去拉架把我也打了,且多次追逐殴打我俩,陌生男子身体非常壮30多岁。我俩一个56岁一个60出头,派出所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琐事发生争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15日拘留,罚款一千元。我认为量刑不正确。应适用刑法293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处罚。请问律师,我的主张法律支持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做,是先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申请?烦请律师解答。解决我的困。谢谢!

行政复议 2022-11-15 0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您好,行政复议需要去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
  • 故意殴打他人会受到下列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到五百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等行为的,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到一千元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这样的情况原告定寻衅滋事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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