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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7.20晚22时在家楼下小区,因天气酷热与邻居乘凉聊天,一陌生男子酒后‘来到邻居身前要香烟(邻居正在抽烟)邻居没给后,辱骂殴打邻居。我去拉架把我也打了,且多次追逐殴打我俩,陌生男子身体非常壮30多岁。我俩一个56岁一个60出头,派出所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琐事发生争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15日拘留,罚款一千元。我认为量刑不正确。应适用刑法293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处罚。请问律师,我的主张法律支持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做,是先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申请?烦请律师解答。解决我的困。谢谢!

行政复议 2022-11-15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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