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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擅自使用驰名商标作店名如何处罚

工商事务 2017-06-28 06: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此举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1. 首先,证明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其权利人当然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其次,《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则列举了前述第(5)项“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确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行为属于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请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详情建议咨询律师。
  •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驰(著)名商标,个体工商户不得拿来作为自己的店名。
  •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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