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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期间,大班的李老师王老师负责组织幼儿户外活动,幼儿小a和小B较为调皮,趁两位老师不注意,跑到偏僻的地方玩游戏并相互追逐游戏过程中,小a推倒了小臂,导致小臂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送到小B到医院进行。治疗幼儿园为小B支付了医疗费。请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中幼儿园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28 18: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归责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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