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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2月在邮局的报刊征订员手上花了74元订了全年12期的杂志,并开具了邮局的正式发票。可是到4月份了还没有收到一本。几乎每周都电话联系邮局和送信员,并通过本地的3.15反映,邮局都说是杂志还没有到,要我再等等,也可以退还我74元,至今4本杂志都没有收到。我想起诉维权,问: 1、本案是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哪个对我更有利 2、我要求赔偿的话,可以要到多少? 3、我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利益? 4、本案要先交法院多少钱?

其他 2012-04-10 1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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