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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里小刚趁家长不注意,偷偷把一包药放进自己的口袋,在幼儿园老师给孩子们准备午饭时,小刚拿出药发给其他小朋友当做糖来吃,不一会儿几个小朋友突然倒下,老师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这两小朋友脱离危危险。问谁应该问这些小朋友的健康损害承担责任,为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13 1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并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却基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托,承担起部分的监护职责。因此,教育机构基于监护职责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必须以其未尽监护职责为条件,即以过错为条件。小刚做为幼儿园小朋友,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小刚做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导致的其他小朋友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吧未尽监护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即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与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致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小刚的家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此应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我的解答 可以帮助到你。
  • 小刚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
  • 您好 这个情况幼儿园是有责任的呢
  •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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