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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第一天入园脸被咬 幼儿园监管不力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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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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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幼儿园头一天,宝贝儿子的脸就被其他幼儿咬伤,伤虽然治好了,但脸上却留下了难看的疤痕,而且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孩子母亲为此多次找幼儿园协商,但始终得不到满意答复。12月16日,河南省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岁的小军(化名)是许昌市某幼儿园刚入托的男童,2008年2月25日,小军在幼儿园老师的安排下午休,不料睡觉期间,被同班另一名幼儿咬伤面部。事发当天,幼儿园为小军注射疫苗并支付了疫苗费用,小军经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虽然面部伤情痊愈但却留有疤痕,并且被咬伤后性格由原来的活泼可爱变得胆小怕见生人,睡觉时还经常被惊醒。小军母亲便带儿子去北京等许多医院检查治疗。同年3月19日,小军母亲申请对小军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小军母亲多次找幼儿园协商无果后,遂以儿子名义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15000元,并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申诉对小军面部伤痕是否需要美容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6月6日许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小军左面颧部瘢痕需整形美容,费用约需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军系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在被告处入托时,被告对其有监护权利和义务,原告在被告园内午休时被其他幼儿咬伤,对原告的面部造成伤害,属被告看护不力造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美容费用,应按鉴定书中的3000元支付。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被咬伤时刚满三岁,被咬伤的又是面部,对原告幼小心灵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应支付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美容整形等费用共计640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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