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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A与B签订门面房租赁协议,约定A将其承租的某商场一处门面房转租给B使用,A与商场的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还有3个月到期,A已付清全部租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高A支付剩余三个月税金共6000元,另外还需要向A支付2万元的转让费。B因在该商场实在找不到其他合适的门面房且急于开店,遂签订并履行了该协议。B在在三个月后,又同商场另行签订了2年期租赁合同。 2022年1月,B的一个朋友认为B同A的转租合同未经商场同意,应当是无效合同,A应当全额返还2万元的转让费。B遂将A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 问:如果你是主审法官,判决结果和理由是什么?

租赁合同 2022-12-29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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