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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2011年6月受**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的承诺,通过被告提供的劳务输出,到新加坡一家酒店工作,并缴纳了三万八千元中介费用。被告承诺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期满可续,但原告干了六个月,就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合格为借口辞退。被告驳回广告宣传单上所承诺的两年合同期,被用人单位辞退,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双倍退回中介费7万6千元;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包括一年半的务工补偿10万800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其他 2012-04-12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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