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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单位于2008年签订供货合同至2009年供货完毕至今2012.04.12货款未能全部到位,合同中只有如我方未能按时间到货,按未到货金额千分之三进行处罚的约定,合同一直处于有效期。(春节时付了三万元)请问如我方提出诉讼法院支持对对方关于我方未到货处罚的约定吗?(合同平等)

其他 2012-04-12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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