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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家请教一下:甲单位与乙单位负责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单位负责人当时没有带公章,乙就请丙单位在公证栏签上丙公司负责人的名字,和单位盖章。由于丙单位又有乙单位的债务,所以乙单位就请丙单位代为支付了一部份款。现在合同已经结束,但是资金还未付完。甲就以连带担保的名义起诉丙单位。理由成立吗? 写的是公证 最后一栏是,甲方,乙方,公证方 甲方为供货方,乙方为购货方,但是甲方以连带担保责任的形式提起诉讼丙方,以丙方为被告方

其他 2008-04-26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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