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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资企业营业执照将于2012年6月20日届满,哺乳期到2012年12月9日。公司现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2条: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这种解释,对于哺乳期,合同终止是合法吗?能否要求劳动法第87条二倍赔偿或赔偿金应如何计算?盼速复

争议解决 2012-04-13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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