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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士(单身,香港籍)离世,名下在国内有一套房产,有三个孩子,离世时父母健在,现其父也离世了。请问这套房子应如何分配继承?如果其母也离世了又如何分配(某女士有一个同胞姐姐没有兄弟)?手续如何办理?相关费用是多少?所有相关人都是香港籍的,打算将房子卖掉按继承份额分配。需要在香港请律师吗?

遗产继承 2023-02-10 16: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在香港请律师的。
  • 可以直接去申请,看你自己需求。
  • 房子遗产分配份额的方法如下: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部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继承纠纷中房产继承份额分割的方式:
    1、如果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执行;
    2、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夫妻双方一方过世房产分配分配方式如下:
    1、首先进行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该房产的一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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