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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您好:本人于2010年4月因装修合同纠纷起诉与我签订合同的人,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通山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过一年半的审理,出具了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被告不服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顾客观事实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将80000元工程款减至24000元,原告不服,是否可以申诉?

其他 2012-04-14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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