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阐释公司设立、运营、终止各阶段股东法律风险的类型及主要防控方法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3-01 15: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现实中,有的股东为了便利设立公司,把公司设立的事务概况委托给他人(如工商登记代办公司)代办,代办人为了提高效率,简单使用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代垫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有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取消验资环节后,这一现象有所减少)代股东签字,代刻公章、甚至借用他人的身份设立公司,结果造成股东意见在公司章程中无法得到体现;股东发生争议后,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处理纠纷;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甚至股东资格无法得到确认;代办人抽逃注册资本等。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股东应当高度重视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亲自参与设立公司的各个环节,代办人应当只能按照法律,向股东提供咨询,代为准备,起草相关设立文件、执行股东的意见,不能代替股东签署文件等,更不能借用他人身份登记设立公司。
  • 1.如果在企业筹备阶段就打算保持出资人个人意志、个人身份、个人资信对企业发展运营的主导地位,那么可不选择公司制度,而是优先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 2.如果几位发起人在企业初创阶段,主要依赖个人之间的信任与配合以及个人关系与资信,那么在企业步入正轨后,在大量债务形成之前,应该尽快回归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与董事高管之分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之分割,同时完备公司决议、财务会计、监事的检查监督等机制。 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1、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2、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3、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对于可预见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遏制等其他措施。
  • 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2、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对于可预见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遏制等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有:
    1、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对于可预见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遏制;
    3、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4、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有:
    1、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对于可预见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遏制;
    3、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4、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你好,还请独立做题,这边主要是解决实际问题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镇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