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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xx服务中心2008年9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培养人员劳动合同书,其中规定,培养结束后须为市卫生局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5年,如有提前违约,需赔偿计算方法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培养期间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等费用有市区二级财政共同出资承担)。2011年9月已于指定社区的一派遣公司(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期限同上,又与社区签订了协议书,其中规定了服务期限和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赔偿金,计算方法为:共计培养经费108000元,每提前一年违约,须支付社区赔偿金21600元,以此类推。 怎么办?

其他 2012-06-15 1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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