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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已购买一套住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其单独所有。婚后,男方承担女方生活费和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女方开始无工作,后来工作后自己的钱自己存着,没有拿出来用于共同生活。婚后,男方用自己积攒的工资交首付,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注明单独所有,女方自愿书写了一份书面承诺“XX(男方)名下的XXX房产全部归其自己所有,他名下全部存款归其自己所有”,有女方的签字和日期,男方未签字,但原件在男方手中。现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一审中女方已承认该承诺书为其本人亲笔所写,由于男方坚持不离婚,一审判决不离,男方无过错。请问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的话,如果女方要求平分男方名下财产,那么女方所写的这份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官按照承诺书进行判决的可能性有多大?

诉讼 2012-04-14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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