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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1项适用于第40条第3项吗? 某公安局为了帮助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惩处,竟将犯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及第第49条行为的人以19条第1项为理由不予处罚。可以吗?

行政诉讼 2009-07-28 12: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上述法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假如具备上述法律40条第3项及第49条的行为,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以及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特别轻微的话,可以依据该法19条第1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5、假如受害人认为该处理不妥,可以提出其不具备情节轻微的情节及证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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