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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活着的,只是由于身体原因没有住在房子里,单位有权收回房子吗?

房屋产权 2023-04-01 22:3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论。
  • 根据要看你与单位得合同约定而定。
  •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 能否收回要看公司单位的相关制度,因为单位的公房归单位所有,工作单位是有权利对房子处理的,至于收回的条件由单位做决定,而且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房屋的人对这个房子具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有损害房屋,更不能用此房屋获得非法利益。


  • 法律分析: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1、职工死亡单位是否有权收回住房有两种情况,关键看 房屋产权证 上所有人登记的是谁。房子是有产权的,产权所有人是要登记的。如果房子产权人是职工的话,单位无权收回。 2、如果房子产权人是单位的话,职工与单位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单位有权收回,是否收回等一切决定看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
  • 你好,房子的产权过户给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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