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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农村土地邻居强行占用开路,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

土地纠纷 2023-04-01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知你说被占的土地是属于什么样的土地,是承包耕地还是宅基地,如果是承包土地可以通过村委会来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到乡镇司法所调解解决。如果是宅基地可以由村里乡镇管城建的土地部门来解决。如果都调解不了,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在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做出判决?
  • 如果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占的话带你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找村委会或居委会帮助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邻居。
    二、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二)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三)历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六)土地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 法律分析:道路属于交通设施,该破坏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可以联合其他村民向村里、乡镇府施加压力,向派出所举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侵害正常通行的权利。破坏公路的举报公故意被人破坏应找派出所,损坏公私财物,应治安拒留及罚款。一般来讲,若是个人家的道路,被邻居占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邻居排除妨碍。若占用公共街道的,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处理。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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