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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同上注明跨区、跨市调动,现在要搬到省内其他城市,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4-02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法律分析:1、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约定的,还有要看,合同履行地是哪里的。若员工不愿意跟过去的话,这个是有经济补偿金的。2、一般司法实践中,只有跨市搬迁协商不过去的话才会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市内搬迁,一般不会有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公司搬迁如果并没有跨省市,是没有补偿金的。如跨省市搬迁,双方未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协议,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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