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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离婚,那么如何分配拍卖资金呢?

婚姻债务 2023-04-02 1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 您好,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在拍卖后所得的房款,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先是双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按照以下的裁判思路进行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您描述房屋已经被拍卖了,那么相应的房款在扣除拍卖等手续之后的剩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仍然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一般是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当然具体的分割比例还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看看是否存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法院拍卖是由于企业破产进行的,拍卖款的分配顺序则按照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股东按出资或者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拍卖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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