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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那如果招标人在文件中规定10天内开标,说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谢谢!

其他 2009-07-28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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