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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报纸报道的新闻中,未经我同意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是否构成侵权,该怎么办?请回答!

侵权赔偿 2023-04-04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报纸上的报道失实,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姓名等权利不受侵害,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早已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给其恢复名誉,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这属于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你可以向办理证件的机关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名字侵权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可以就侵权纠纷达成协商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侵权达成协商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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