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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签订了脚手架的人工劳务分包合同,在54个月之前就已经全部结算完毕留下尾款50万没有支付。并由甲方老板和项目经理签订了书面承诺书在4.10之前支付全部的50万。现在甲方的财务提出要在50万中扣除总工程的3.41税金(总款600万*3.41=20.46万的税金。)我们的合同中均没有约定由乙方包税、提供发票等字样。请问甲方财务这样做合理吗?并且我方在每一次支付人工工资时均给甲方已经提供了合格完税的正规发票。

其他 2017-03-01 11:23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在合同法第272条有直接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等特点,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的要求。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应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承包方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如要求承包方实行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情况。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商店购物与商店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属于典型的口头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数额大(因建筑工程造价高)、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 不合理,可以起诉对方。
  • 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甲方现在提出是不合理的。
  • 不合理,
  • 在合同没有约定及结算协议中没有这个税金的情况下甲方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甲方。自己没把握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应当进一步的详细介绍,比如财务说的这个扣税金,是什么意思?比如是代扣代缴,还是其他什么情况?
  • 在合同没有约定及结算协议中没有这个税金的情况下甲方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甲方。
  • 你好。甲方财务的做法不合理,不符合约定。 建议你最好带上合同等书面资料,找律师当面分析更为准确。 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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