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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做疝气手术,做完后在医院第四天做彩超或疝气,医院手术失败我们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4-09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在医院做手术出现医疗事故,首先找医院负责,维权时需要注意,发生医疗纠纷时立即要求院方封存病历保存证据,重点确认治疗过程中有无医疗过错。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也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来维权。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分析:在医院做手术出现医疗事故,找医院负责,维权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立即要求院方封存病历保存证据。
    2、找专业人员分析整个治疗过程,重点确认治疗过程中有无医疗过错。
    3、分析医疗过错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知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根据过错及损害情况计算要求赔偿的数额。
    5、数额较小的医疗纠纷直接找医院协商解决,案情复杂赔偿数额大的案件可以到当地医调委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到医疗纠纷发生地所属当地法院直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分析:手术失败医院是否有责任需要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是,由医院不但要承担手术费用,还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
    手术失败医院责任鉴定: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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