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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忘了关水笼头,把楼下淹了。我有责任吗?如何划分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4-11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原因造成的(如水管爆裂等),而租客不存在使用不当情形的,则应该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租客使用不当所引起的,而房屋质量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如防水措施等符合标准),则应由租客进行赔偿,房主没有责任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也是造成对方损失的原因之一的,则房主和租客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具体的承担比例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租户给楼下淹了,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也可以求助街道调解员进行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功,建议直接起诉。如果是自来水管存在问题导致跑水的话应该是房主承担责任,因为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但是在建筑物保修期内应该是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超过保修期应该是房主承担责任。如果是房客忘记关水龙头等原因,应该由房客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 根据法律规定,租客租房楼下漏水一般是出租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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