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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交给女方买房首付,离婚时能不能全部回来?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4-12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后女方就有份。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是可以要回的。至少是可以要回大部分。
    如果协商不成,对方可能会主张这是赠与,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条件不具备,可以撤销。
  • 第一,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不改变房子的产权属性。
    第二,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首付一部分,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则属于共同财产。要综合看首付的比例、产权证取得时间来看,还要看地域,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对方就享有一半的产权,只需要把婚前首付以及婚前还贷的一半退返还就行了。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那需要付给对方婚后还贷的一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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