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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给我申报工伤,改变我的劳动签约日期对我的工伤有影响吗?

工伤索赔 2023-04-12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没有申请过工伤赔偿吗?离职多长时间了,是否过1年的仲裁期限了,如果超过了 你就无法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了
  • 您好,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 对企业是有影响的,
    1、如果你经常发生工伤,你所在的单位是工伤高危行业,那么你的工伤保险给付比例会比工伤少的单位多给。 别人缴纳1%,而你则需要缴纳2% 或更多。
    2、工伤频发,对你所在单位的声誉有影响,直接关系到招聘难易。
    拓展资料: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各国和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和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一般立法模式、列举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用列举立法模式。 通过正列举法和负列举法相结合,界定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规范的工伤范围。
    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鉴定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我国工伤鉴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这里的“统筹”层面,按照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确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施省级统筹。但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规定》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根据属地原则。
    (二)受理工伤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拒绝的决定;材料不受理的,应当将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 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三)工伤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协助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正式证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依法行使查阅工伤认定有关材料等职权。同时,工作人员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提供信息的有关人员保密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职工接触的,确定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经常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就劳动者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发生纠纷。如果他仍然坚持“谁索赔,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无疑给受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最终可能导致受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差距较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地位和相对弱势,法律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即如果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且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工伤保险法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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