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范围

保险赔偿 2023-04-14 0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赔偿,原因如下: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原则属于因为意外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而意外的鉴定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4项鉴定标准,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心源性猝死”属于因为自身心脏病突发而造成的,所以与“非疾病的”冲突,保险公司拒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不赔偿,原因如下: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原则属于因为意外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而意外的鉴定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4项鉴定标准,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心源性猝死”属于因为自身心脏病突发而造成的,所以与“非疾病的”冲突,保险公司拒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一、猝死属于意外保险的范围吗
    1、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范围。意外伤害保险所能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猝死不是突发的,不是属于非疾病的,因此不符合意外事故具备的要素,因此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以下: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揭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