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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生育过一个女儿,今年七岁。我于五年前离婚后一直未婚,现在又与前夫在没有复婚的情况下,生了第二胎。我是独生女,前夫家有一个姐姐,没有生育能力,也无法领养孩子。我们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特殊呢?我们居委员会的人说我这样的情况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而且是按照未婚生育二个孩子的标准,交纳2-6倍。麻烦好心的律师们给我一些好的意见万分谢谢。

诉讼 2012-04-19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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