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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56岁)和她老公2006年离婚,当时离婚书上盖了章,离婚协议当时没有公证,也没有盖章。离婚协议中提到的两套门面房归女方(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的),后来女方多次找男方要求过户,但男方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请问在男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是否能进行过户?如果男方依然拒绝过户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过户? 最近男方以女方病重为由将房产证抵押贷款到了10万元,已经严重威胁到女方及子女的利益。我们能否追究银行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放贷?不及时归还银行的10万元,银行就要将房产拍卖?非常感谢!

其他 2012-04-20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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