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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手后,前任要求偿还恋爱期间的费用,不还违法吗,金额600

婚姻债务 2023-04-17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谈恋爱期间自愿给的钱一般不用还,除非是明确表明借给女方。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或者女方给男方的钱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是为了达成结婚关系的赠与,且数额巨大的话,是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恋爱期间借对方的钱分手之后需要偿还,因为借款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如果没有按时偿还,则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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