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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已经两三年了,证书怎么还没有下来?

土地纠纷 2023-04-17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权与不确权的区别如下:
    1、确权的意思是确定归属,农村的宅基地与房屋会颁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涉及到的是根本,没有确权,之后进行的一系列有关宅基地的交易都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也很容易让人钻了空子,产生宅基地纠纷,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权益;
    2、宅基地确权后,从法定意义上讲,拥有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争议,在以后的翻新、复建时,都会拥有优先使用权,并且还有机会得到一笔不错的补贴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确权的意思是确定是你的,归你所属,农村的宅基地与房屋会颁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涉及到的是大家的根本,没有确权的话,之后大家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关宅基地的交易都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也很容易让人钻了空子,产生宅基地纠纷,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权益。宅基地确权后,从法定意义上讲,你拥有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争议,在以后的翻新、复建时,都会拥有优先使用权,并且还有机会得到一笔不错的补贴金,因为照目前的趋势,宅基地将会不断升值。但反之,如果你的宅基地没有确权,地面上的房子倒塌或需复建时,你就没有办法再建,如果遇到拆迁或国家征用土地,那你也拿不到宅基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宅基地确权是多年前提出来的,当时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当前全国范围内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宅基地确权由于中间有一个实行房地一体确权颁证的改革,时间上向后有所延迟,但农民可以领到向城里房产一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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