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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我的户口不在他家。要是我想再婚,需要什么程序?

结婚 2023-04-19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丈夫死了再婚可以直接领证。当事人凭着公安局的户口本上面的户口注销信息公安局的盖章,就可以直接办理了,原婚姻手续自动作废,办理再婚手续时就一并给你办理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没有障碍了,但具体操作应遵循婚姻登记处的相关规定。
    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我为户口为登记制,需要自己申报,再婚时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自己的是否未婚。再婚的手续与结婚的手续相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登记的程序为: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相关材料: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三张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须为红色。4、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系再婚的,还须携带离婚证。
    温馨提示: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等情形的,是不会予以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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