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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六月份,王某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开发商应当在2020年10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王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王某按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2020年9月30日开发商A公司通知王某办理收屋手续,王某要求开发商出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称,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开发商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制作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证,但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王某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标志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开发商未取得该证书,既表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屋,并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工程质量纠纷 2023-04-19 14: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双方对竣工验收的理解产生了争议,需要结合买卖合同中关于对此的具体约定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涉及的合同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诉讼中法院将会做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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