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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溺水身亡,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找谁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4-19 14: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法律的赔偿标准,溺水救助是时效决定一切,没有及时救助只能死路一条,所以救人者无法权衡轻重利弊,既然无法权衡取舍,当然是救命重要,这样的后果只能由疏于照料儿童的家人去承担这个责任。社会还是需要正能量,除了人们用良知去维护,还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去引导。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溺水死亡赔偿需要根据案情来看。一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 水库溺水死亡责任划分如下:
    1、水库的建筑设计方和水库的施工方在设计、维修水库时,擅自从水库旁取土,改变了库内原貌,留下了安全隐患,对溺亡负有一定责任;
    2、水库的所有人在管理水库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此也负一定的责任,承担总经济损失1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3、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没有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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