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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开始被当事人承认,然后被否认。这有效吗?

刑事辩护 2023-04-20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如果其内容不侵害他人隐私,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话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更是明确了视听资料在民事案件中运用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电话录音要保留原始的载体,电话录音不能够进行裁剪或者伪造、电话录音不能够侵犯他人隐私、内容要真实和连贯性等。还有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要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保持完整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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