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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已经支付了30年,现在还有使用权吗?

土地纠纷 2023-04-21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既不是国家也不是个人。 宅基地所有权归其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能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地上房产归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告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宅基地的,村民可以继续使用、管理该宅基地。 在严格执行“独门独户”规定的同时,鼓励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在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经营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反农民意愿强制宅基地流转,不得强迫农民“上楼”,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对房屋高度有要求。法律依据:《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规定,住宅高度必须在2.6-3.0米之间,下层高度不超过3.3米,每个房间高度不得超过3.3米。 否则就是违规的,实际的建房情况取决于当地政府的建房计划。《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土地管理调整的特殊法律。
    第9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新建房屋面积超标的农村宅基地的建房面积必须符合当地批准面积,超标将限制建房。 
    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是当地本村集体成员,如果是外来户或者户籍,都没有资格在城市建房。 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似乎归村民所有。 但是,法律规定,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给予符合规定的成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设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而且,一般按照一户一地的原则,只要孩子结婚,或者是定居村的集体组织,确实有必要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 农村宅基地申请批下之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内没有进行建设的,即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律分析: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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