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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法人和职工都换了,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4-24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1、公司法人变更以前的合同符合下列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您好,如果前物业公司是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当时签订的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临时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情况下、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立即终止;如果前物业公司的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选聘的,则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违约条款的约定确定物业公司的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服务期已满,则前物业公司签的合同自动失效,如果服务期未满,则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相关约定确定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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