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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面包车开了四年,如何计算报废年限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4-24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法律的规定如下:营运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应当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载客汽车的引导报废年限为8年。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一、货运版面包车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1、货运版面包车报废年限是8年。如果是非运营的情况,根据规定并没有强制性的报废年限,只有车辆能够符合当地的尾气排放标准,并且通过年检要求,就可以一直开。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车辆报废补贴怎么申请
    要回去开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因为一般的单位不会有这种4点税的发票,一般都是17点税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挂靠单位有这种发票,那就不需要下面的在国税局与挂靠公司财务之间来回奔波,进行申请、批准、购买、开发票等程序。
    如果没有,那就需要继续走下面三个程序:
    1、领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并填写提交申请。
    首先自己要去国税局去拿一份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这件事财务是不可能为去做的。税务局的办公室是不大好进去的,需要谦卑一些进到里面去拿到表格。然后拿着申请表一路狂奔回挂靠单位,找财务加盖单位公章,让填写申请。最后填写完毕,回到国税局,请他们批准,几个人的签字一个都不能少,至少需要1天的时间;
    2、买普通增值税发票;
    3、回单位去找财务开发票。
  • 非转营车辆报废年限如下:
    1、非营运轿车:没有具体的报废年限,但行驶里程满60万公里强制报废;即只要汽车没有满60万公里,并且符合年检要求,就可以一直开下去;
    2、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超过15年后,每半年检验一次,能通年审的可以无限延期;
    3、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办理非营运车转营运车道路运输的证需要什么材料
    1、与申请人相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正、副证双面),并交验原件;
    2、 申请车辆的近期(半年内)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书(车辆技术等级须达到二级以上)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广东省汽车货运营运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4、申请人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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