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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能不能扣车超载?

行政处罚 2023-04-25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管是有权利扣车的,这并不违法。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城管可以扣车的情形如下: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城管一般能扣车。城管扣车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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