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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女人,离婚了。父母不让我住在家里怎么办?

子女抚养 2023-04-27 05: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民的个人财产被侵权,个人是可以去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搬出房屋。
    但是前提是,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至少有部分是属于个人的。
    因为男女双方已经离婚,那就要看该套房产在离婚时,双方是怎么约定的;
    1、如果将该套房产约定给女方,并且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已经写明,从法律上来讲,这就是女方的财产,当然涉及到过户的话,可能还需要男方配合,如果男方的父亲,住在女方的房产内,拒不搬出,女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的父亲,停止侵权,搬出所在的房屋。

    2、如果在离婚时,对于该套房产双方未作出约定,而这套房产是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那女方对于这套房产还是有相应的权利,男方不能够随便让他人住进该房屋内,必须要经过共同共有人的允许,所以,如果男方的父亲不搬出该房屋,女方还是有权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搬出此房产的。
  • 可以根据以下方式处理父母干涉婚姻:
    1、可以多跟父母沟通;
    2、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话不予理睬,子女则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反映情况,由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来做父母的思想工作,制止其干涉婚姻的行为。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对父母干涉婚姻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可能被破坏情况为强迫婚姻、包办婚姻、重婚、骗婚、买卖婚姻、形式婚姻、童婚和同性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离婚后父母亲权该按下列方式行使: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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