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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十一岁了,在超市地下停车场入口骑自行车摔倒了。商场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4-28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场遭受人身损害是否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场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场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若因为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分析:主要看小孩是因为什么原因受伤。如果是因为商场地滑摔倒等,商场一方存在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儿童若在商场摔伤,商场未尽到义务的,其监护人可以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向商场进行理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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