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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丢失多年,一开始没有报案,怎么申请报废

消费者维权 2023-04-29 0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摩托车丢了几年, 现在报案公安局不受理是因为不是被盗或者被盗证据不足,不属于刑事案件,开个政府证明是无法注销的,该证明应该作为申请,向车管所申请灭失证明(注意:灭失和被盗抢不同,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报废、毁灭或消失。而被盗抢的车辆还有被找回的可能,车主报案后,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记录,停止办理车辆的各项登记和业务)。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拥有者身份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灭失证明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车辆在使用一定年限后,要按规定办理报废,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后不能上路行驶,即使在机动车遗失后,也要按相应的程序办理遗失车辆的报废。
    车辆遗失报废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刑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失窃或失窃发还情况证明。四、办理机动车失窃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五、办理机动车失窃发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一套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钢印拓印膜。2、法律依据:《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或《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
    车辆报废证明丢失怎么补办?
    汽车车辆登记证书是可以去补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主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当场办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车辆保费证明怎么办理?
    先报案,办理车辆灭失证明,然后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以及行驶证,然后去车辆注册地的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
  • 机动车丢失申请强制报废的方法如下:
    1、车主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清什么原因造成的车辆丢失,公安部门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
    2、车主需要申请领取《机动车停、复工注销登记申请表》,并且进行填写;
    3、准备好相应的资料;
    4、将准备好的资料和《机动车灭失证明》一起交给当地车管所的工作人员;
    5、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丢失的车辆即办理好报废手续。
    机动车丢失申请强制报废需要什么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刑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失窃或失窃发还情况证明;
    4、办理机动车失窃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5、一套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钢印拓印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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